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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遵义昊越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昊越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新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68号原告:遵义昊越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艺林商住楼2层。法定代表人:崔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韦新玲,女,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昊越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遵义昊越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昊越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昊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