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厚江与韶关市粤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厚江,韶关市粤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982号原告:熊厚江,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裴家桥村*组,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粤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28号塑料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郭国通,公司经理。原告熊厚江与被告韶关市粤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熊厚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厚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