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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少锋与张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锋,张誓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15号原告王少锋,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张誓飞,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锋诉被告张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少锋承担。审判员 :黄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