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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坤坤、贺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坤坤,贺小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29号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69800301U。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经理。被告:王坤坤,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贺小卫,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坤、贺小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坤坤、贺小卫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坤坤、贺小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