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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沈佳茗与沈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茗,沈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763号原告:沈佳茗,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屹,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荣江,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佳茗与被告沈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 岚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