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锋、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建锋,陈浩,魏富定,王云良,张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530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彭建锋,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8日,住邓州市。被告:陈浩,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5日,住邓州市。被告:魏富定,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7日,住邓州市。被告:王云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3日,住邓州市。被告:张浩,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住邓州市。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锋、陈浩、魏富定、王云良、张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于本院(2016)豫1381民初3444号案属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当事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系重复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退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