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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建锋、陈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建锋,陈浩,魏富定,王云良,张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530号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锐,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彭建锋,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8日,住邓州市。被告:陈浩,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5日,住邓州市。被告:魏富定,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7日,住邓州市。被告:王云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3日,住邓州市。被告:张浩,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住邓州市。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锋、陈浩、魏富定、王云良、张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于本院(2016)豫1381民初3444号案属同一纠纷同一案件当事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系重复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0元,退回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