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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天堂与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堂,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李五成,李文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905号原告:李天堂,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乾子,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新阳,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法定代表人:李乾子,系村主任。第三人:李五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李文秀,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天堂与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五成、李文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月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