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天堂与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堂,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李五成,李文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905号原告:李天堂,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乾子,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新阳,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法定代表人:李乾子,系村主任。第三人:李五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李文秀,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天堂与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五成、李文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天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月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