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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海鑫、明秀红与岳金彦、赵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鑫,明秀红,岳金彦,赵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307号申请人杨海鑫,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明秀红,女,汉族,1992年5月17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岳金彦,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蒙族,无业,农民。被执行人赵洋,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2017年6月2日本院受理了杨海鑫、明秀红申请执行岳金彦、赵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岳金彦、赵洋自动给付给杨海鑫、明秀红案件款4.262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30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马宗国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