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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4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莫深发、陈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深发,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莫深发,男,1954年3月9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陈雄,男,1958年1月19日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3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雄在广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闸分理处20×××06账户的存款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