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昱涵与霍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昱涵,霍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75号原告:赵昱涵,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居委会推荐),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霍立超,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芳,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卿,天津泰世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昱涵与被告霍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昱涵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昱涵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