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钟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被执行人钟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