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恢9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05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帝豪经贸有限公司、李嘉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吉林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金1500万元、一般债务利息360万元、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吉01执90、91、9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49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吕某、陈某(陈某系购房人彭某丈夫)将给付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尾款提存到法院账户(吕某提存190万元,陈某替其妻彭某提存83万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上述合计1764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吉01执90、91、9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5167579元,其中执行回款21051036元(含一般债务利息360万元、迟延履行金2451036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90117元,剩余1666436元为(2017)吉01执恢90、91号案件执行回款。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0597号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对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0597号执行证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