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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叶玉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叶玉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1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豆雪乔,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玉章,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叶玉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敖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春林、豆雪乔、被告叶玉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叶玉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7013.2元;二、被告叶玉章立即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及复利,具体为:1、截止2017年5月8日,利息为66575.14元;2、2017年5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以借款本金29701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收;3、2017年5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以上述1、2项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三、被告叶玉章立即支付上述借款的滞纳金,具体为:1、截至2017年5月8日,滞纳金为17007.6元;2、2017年5月8日后的滞纳金以最低还款额为基数,按百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计收;四、被告叶玉章立即支付手续费7797.68元。五、被告叶玉章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304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6日,被告叶玉章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惠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惠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准予发卡,被告却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现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手续费等共计413697.62元,故诉至法院。被告叶玉章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叶玉章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惠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惠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准予发卡,被告却未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现被告尚欠借款本息、手续费等共计413697.62元。上诉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尊然白金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记账凭证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于滞纳金不再收取,故对于原告的滞纳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律师费没有实际产生,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玉章偿还借款本金297013.2元、手续费7797.68元,截止2017年5月8日的利息66575.14元;其中,2017年5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701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计收;2017年5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以上述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3元,由被告叶玉章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被告在给付应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敖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