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威猛管线穿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市威猛管线穿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005号之一原告: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市威猛管线穿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董和平。原告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威猛管线穿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无锡市钻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洪光军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