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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方宁与金继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宁,金继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22号原告:杨方宁,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成,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继党,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方宁与被告金继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方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方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方宁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