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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昌术与被执行人胡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术,胡稳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术,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被执行人胡稳科,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申请执行人刘昌术与被执行人胡稳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7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胡稳科应偿还申请人刘昌术借款本金67200元及利息(利息按1340元/月从2012年1月1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证券开户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胡稳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晓波审判员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