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耀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4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耀峰,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盗窃于2009年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耀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耀峰于2017年3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希尔顿酒店南侧路边,欲窃取被害人袁某背包内财物时被当场发现。被告人胡耀峰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耀峰此次犯罪系未遂,有累犯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胡耀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耀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耀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