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817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青柳5路,组织机构代码68620808-3。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被告薛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