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史秀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史秀芹,朱连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卫津南路星城35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腾,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史秀芹,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朱连柱,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秀芹、朱连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付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