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809号原告李某,女,192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郑某,男,1960年7年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里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