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史惠琴与盛小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惠琴,盛小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惠琴,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小滢,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史惠琴因与被上诉人盛小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90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惠琴上诉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物权公示的效力。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关。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盛小滢未作答辩。史惠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史惠琴、盛小滢于2009年11月27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盛小滢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至史惠琴名下。一审法院认为,史惠琴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撤回要求房屋产权恢复至史惠琴名下的诉请。但是法院一旦确认合同无效,势必要处理合同无效的后果,那么必然涉及房屋权属的确认问题。而目前系争房屋已被法院执行部门予以司法查封,故对于史惠琴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史惠琴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史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鉴于系争房屋现被法院执行部门予以司法查封,若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目前情况下无法处理使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史惠琴名下,故一审法院驳回史惠琴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史惠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康威审判员 邬 梅审判员 陆俊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