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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西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民初2559号原告:江西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凡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栋,男,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肥城市,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南。法定代表人:孙国旺,职务董事长。原告江西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秀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供应合同》,合同金额44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生产,现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货物均生产完毕,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多次告知原告推迟交货。2014年9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其中240万元的货物,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恒基公司仅支付了54万元的货款,2016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来联系函,告知因自身原因中止合同,停止供货,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恒基公司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买卖合同一份;3、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4、银行打款凭证一份;5、联系函打描件一份;6、往来询证函一份;7、送电服务单一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2日,恒基公司与泰开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泰开公司为恒基公司加工制作恒基公司二期高低压开关柜;合同金额449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7日内支付2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再付70%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剩余10%质保金;交货时间为双方技术确认并收到预付款后45个工作日,如需推迟交货,需事先通知承揽方;承揽方无故拒绝接收合同设备或变更交付合同设备的地点或接收单位,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相关运输费用。泰开公司及恒基公司均在合同中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原告10008元,7月30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529992元。2014年9月1日至9月22日,原告通过汽运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4台规格型号为KYN28-12的10KV开关柜、2台规格型号为GZG-49的直流屏、27台规格型号为GGD的低压柜,总金额是240万元,并开具了24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价值209万元的货物包括12台规格型号为KYN28-12的10KV开关柜、2台规格型号为GZG-49的直流屏、48台规格型号为GGD的低压柜,对方拒绝接受。经原被告对账,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泰开公司与被告恒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8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0元,由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树梅书 记 员 李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