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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马瑞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马瑞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136号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七号。法定人代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盛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瑞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瑞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实际减半收),由原告沈阳中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