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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孝凤与时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凤,时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2518号原告:王孝凤,女,汉族,1970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袁红中,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学东,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王孝凤诉被告时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国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孝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红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孝凤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时学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经实地考察被告经营的鱼塘后,分两次借给被告现金160000元,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立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的事实。被告时学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举证和认证,作如下归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能证明相关事实,且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时学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经实地考察被告经营的鱼塘后,分两次借给被告现金160000元,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立下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时学东欠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该笔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时学东偿还原告王孝凤借款160000元;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时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岁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