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友情与杨丕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情,杨丕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情,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赵龙,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丕芽,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友情与被执行人杨丕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友情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25000元、案件受理费4675元、执行费4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