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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德文与沈浙黔、朱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文,沈浙黔,朱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603号原告许德文,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沈浙黔,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朱明锋,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德文诉被告沈浙黔、朱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德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德文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