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16838594-4。法定代表人:李均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法定代表人:马祖法,该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日仲字第2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恢复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东港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