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欧阳小君、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小君,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06号被执行人欧阳小君,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包建峰与欧阳小君、刘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阳小君、刘国华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