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9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开有、屈白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开有,屈白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943-2号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文,男,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女,单位职工。被告:龚开有,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屈白芝,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龚开有、被告屈白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31日,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