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41王飞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句容市。2017年4月18日因吸毒被句容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峰,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及其辩护人高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飞先后在句容市白兔镇裕满楼大酒店303房间、句容市华阳镇葛洪路19号怡莱酒店8307房间,容留曾某、王某、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4月6日晚,被告人王飞在句容市白兔镇裕满楼大酒店303号房间,容留曾某、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2、2017年4月7日晚,被告人王飞在句容市白兔镇裕满楼大酒店303号房间,容留曾某、王某、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3、201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王飞在句容市华阳镇葛洪路19号怡莱酒店8307号房间,容留曾某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被告人王飞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飞的供述;证人曾某、王某、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酒店入住登记簿、旅客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飞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