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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兴平东路菲林格尔木地板经销部与张奋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439号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兴平东路菲林格尔木地板经销部,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东路。负责人翟小勇。被执行人张奋翠。申请人白银市平川区兴平东路菲林格尔木地板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张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806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执439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