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俊霞、杨林山等与施玲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霞,杨林山,施玲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726号原告:王俊霞,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杨林山,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玲丽,女,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王俊霞、杨林山与被告施玲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王俊霞、杨林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霞、杨林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霞、杨林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0元,由原告王俊霞、杨林山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