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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佛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佛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佛松,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清流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佛松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4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佛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邓佛松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88.332505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时   杰审判员 黎建泉审判员徐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乐玫  (代)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