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逯云梅、王财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逯云梅,王财进,杨彦峰,韩福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109号申请人:逯云梅,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王财进,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彦峰,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韩福枝,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逯云梅、王财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杨彦峰、韩福枝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王德峰以其鲁N×××××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彦峰、韩福枝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逯云梅、王财进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