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向东与王峰、代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东,王峰,代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368号原告吴向东,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代伟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吴向东诉王峰、代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向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吴向东已预交),由吴向东负担。审判员 包喜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