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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斌,男,1978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清市。曾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于2013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秀静,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徐文斌及其辩护人郑秀静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晚上,为偿还之前所欠的债务,被告人徐文斌与他人在乐清市北白象镇象北路246号阿建轿车信息服务部租得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X1轿车,后将该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伪造成徐文斌本人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2016年7月10日,徐文斌等人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将该车抵押给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环城东路258号御道投资有限公司,得到人民币5万元,将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案发后,被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宝马X1车价值人民币1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王某、肖某、陈某的陈述、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车协议、徐文斌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假行驶证1本、假机动车登记证1本、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文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斌诈骗的对象是车辆,其辩护人辨称被告人诈骗的数额应以5万元认定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文斌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文斌退赔赃款,返还被害人。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三、随案移送的假行驶证1本、假机动车登记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虞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