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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591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佳斯特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佳斯特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591号原告: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有,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佳斯特制衣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丰乐村小云组代表人:张舸,南京佳斯特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君,女,南京佳斯特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原告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佳斯特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7.5元,由原告南京佳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张俊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