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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礼奎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礼奎,张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000号原告:胡礼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立民,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礼奎与被告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礼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胡礼奎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