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礼奎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礼奎,张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000号原告:胡礼奎,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立民,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礼奎与被告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礼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胡礼奎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