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文家洪诉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家洪,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492号原告文家洪,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2日,住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镇。委托代理人黄厚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经营场所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组。经营者敬海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6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委托代理人徐洪东,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贯山,系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员工。原告文家洪诉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文家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家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家洪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太平镇大自然农家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文家洪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书记员 丁士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