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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张修英与赵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3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曙光,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赵修英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