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张修英与赵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37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曙光,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赵修英与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雁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