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084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其起诉的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祖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