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恒韬公民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韬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546号被拘留人:董恒韬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跃军与被执行人董恒韬(2015)金永执民字第5546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董恒韬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恒韬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