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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恒韬公民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恒韬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546号被拘留人:董恒韬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跃军与被执行人董恒韬(2015)金永执民字第5546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董恒韬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恒韬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