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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永文与张培华、聂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文,张培华,聂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278号原告:徐永文,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杨秋霞,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培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聂丽萍,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徐永文诉被告张培华、聂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徐永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永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