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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玉华、林镇等与林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华,林镇,林剑,林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097号原告:郑玉华,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林镇,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剑,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志伟,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仙游麒麟家具)。原告郑玉华、林镇、林剑与被告林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玉华、林镇、林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玉华、林镇、林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良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凌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