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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广和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广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初91号原告申广和,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伟,男,区长。原告申广和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申广和诉称,1992年换发新集体土地用地使用证时,被告将原告1984年的旧房产证收回后至今未给原告发新证,旧证已交,新证未发,这些年原告一直在找,直接影响了原告合法房产土地的使用权益,原告因手中无证这些年受到了重大损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颁发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要求被告先把旧证退回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对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广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