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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育明与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明,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418号原告:陈育明,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古城西路59号之6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文德。原告陈育明与被告厦门奥食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月蓉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人民陪审员  吴延欣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