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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财保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国庆、王晓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庆,王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23号之一申请人:王国庆,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王晓毅,女,199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王国庆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豫G×××××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3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豫078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豫G×××××号小型汽车(该车辆暂被扣押在辉县市孟庄镇派出所)予以查封。执行期间,被申请人王晓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交纳现金30000元作为反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晓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交纳现金30000元作为反担保,再继续对其车辆进行查封已无必要,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豫G×××××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