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017)湘1025民初397号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邓某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贤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美丹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