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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秋婧、广西北部湾华融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婧,广西北部湾华融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婧,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华融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发展大厦A座13楼13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婧与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华融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2016年7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该项债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5000元人民币),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