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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秀荣与鹿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荣,鹿邑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222号原告:黄秀荣,女,汉族,1954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中晖,男,原告黄秀荣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林,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老君台后街**号(仙台路与栾台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机构代码:41870549—7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兴德,该医院员工。原告黄秀荣与被告鹿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秀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秀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黄秀荣负担。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霖 来自